西北师范大学医院隶属于西北师范大学.自年始至今,逐渐演变发展而来。1944年,西北师范学院附属单位设训导处,由袁敦礼任处长,下设卫生组、生活管理组、课外活动组等。1954年7月卫生组改为校医室。鉴于学校地处兰州.........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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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校医院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4-28 ]

    
西北师范大学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3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发【2009】69号)的有关精神和规定,为切实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纳入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在校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参保范围。
二、经费筹集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主要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部分在每学年度学生交纳学费时由财务处统一收取。2010年学生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学院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向学生收取。
三、保障待遇
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实行居民医疗保险保住院、门诊统筹保日常医疗需求、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保大病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学生的住院医疗、普通门诊医疗和大额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按照《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实施细则》由校医院负责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另行制定。
四、管理服务
1、学生门诊医疗基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学校的学生门诊医疗基金由财务处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校医院统筹使用。财务处、审计处要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使用范围合理和资金安全。
2、学生参保后的待遇给付。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结算年度。学生入学前已参保的,凭缴费单视同缴费,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入学前未参保的,从缴纳医疗保险费当日起,开始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能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者,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时已缴费的,当年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缴费年限。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劳动年龄段的学生在校期间及求职期间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4、起付线和封顶线。学生住院、门诊大病的就医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5、意外伤害。学生在体育锻炼、课外活动中发生的非责任人意外伤害,其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6、异地就医情况。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实习、寒暑假、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参保学生需在学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报告校医院,由学校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其在外地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7、医疗服务管理。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校学生医疗保险和门诊医疗工作,学校成立由于树青同志任组长、刘志光同志任副组长,校医院、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和财务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任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办理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各项日常事务。做好对学生的相关医保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办理参保学生的登记造册、信息建库工作;联系、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工作;统筹管理学校学生普通门诊基金;为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统筹做好学生住院等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