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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 门诊补助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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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校医院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4-27 ]
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
甘社保函[2012]57号
关于2012年度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
门诊补助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社法【2001】175号)规定,决定对2012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省直医保”)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进行结算。先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省直医保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结算2012年省直医保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费用,并于2012年12月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异地安置人员的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由参保单位于2012年12月5日前统一申报。参保人员当年12月份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费在下一年度核报。
二、 申报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需按照如下顺序提供申报材料
1、《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申报表》(加盖医院公章)及电子表;
2、《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结算单》;
3、《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药品清单》(结算单粘贴在药品清单的左侧);
4、《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诊疗项目清单》;
5、特殊疾病门诊发票、处方、检查报告单(按时间顺序依次粘贴到A4纸上,A4纸左侧应留足2厘米装订空间)。
(二)异地安置人员需按照如下顺序提供申报材料
1、《省直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表;
2、《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药品清单》;
3、《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诊疗项目清单》;
4、特殊疾病门诊发票、处方、检查报告单(按时间顺序依次粘贴到A4纸上,A4纸左侧应留足2厘米装订空间);
5、《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照片页、门诊特殊病种记载页和选定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页复印件。
三、补助标准
2012年6月30日前审核认定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人员的费用,按全年限额进行补助;2012年7月1日认定后的,按全年限额的50%补助。认定享受两种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的,按两种特殊疾病最高限额之和计算。肝炎患者使用干扰素、乳腺恶性肿瘤患者使用曲妥珠单抗、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使用利妥昔单抗和肾透析患者单独计算补助。
四、 费用支付
在兰的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个人支付。异地安置人员的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直接划入个人账户专用存折。
五、 其他事项
(一)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及时通知参保人员申报审核结算2012年度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费用,并按规定时间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上报。对于迟报、漏报当期应申报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单位负责解决相关费用。
(二)《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药品清单》和《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诊疗项目清单》应按照处方时间顺序逐次填写。同一张发票既有药品又有诊疗项目的,应在《省直医院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药品清单》和《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诊疗项目清单》中分别填写,并提供相应的检查报告单。
(三)凡发生以下情况的门诊医疗费,其相应费用不予报销:
1.非对症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
2.《三个目录》以外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
3. 零售药店购药的门诊发票;
4. 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5. 病历、处方、检查治疗报告单、发票缺失或相互不一致的费用;
6. 病历、处方、检查治疗报告单、发票存在伪造、涂改情况的费用;
7. 自特殊疾病审批之日起,药品处方量超过正常用量的费用;
8. 非本人选定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四)对肾衰竭透析治疗(附药品、一次性材料明细清单)、恶性肿瘤放、化疗需要使用辅助药品的严格按照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临床指征及诊疗范围>的通知》(甘社保发【2008】40号)执行。
(五)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参保人员确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核报2012年度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可持报销凭据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注销原选定医院,交回原特殊诊治通知单,重新办理定点医疗机构手续。
(六)各定点医院机构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省直医保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认真把关。对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弄虚作假的费用,除不予支付外,还将在年度考中扣分。
省直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大的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希望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抓紧时间严格按要求做好费用申报工作。对申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卢瑞亮
联系电话:8440926
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