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医院隶属于西北师范大学.自年始至今,逐渐演变发展而来。1944年,西北师范学院附属单位设训导处,由袁敦礼任处长,下设卫生组、生活管理组、课外活动组等。1954年7月卫生组改为校医室。鉴于学校地处兰州.........

关于印发《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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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校医院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5-03 ]

    

  

西北师范大学文件
西师发【2010101
 
 
关于印发《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0625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学生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通知                   
印发:各单位领导·存档                                  
西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0年7月5日印发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试 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具名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发【200969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兰政发【2009140号)等有关精神和规定,为切实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参保范围、统筹层次、资金筹集和结算年度
第一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非在职研究生),根据省人保厅要求由学校组织统一纳入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参保范围。
第二条 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兰州市统筹,属地化管理,采取统筹保障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兼顾普通门诊医疗方式。
第三条 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采取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个人缴纳按照兰州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没人每年40元,入学时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代缴,按学制一次缴清,延长学制者按照延长年限缴费。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入学前已参保的,凭缴费单视同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为符合参保条件的每位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住院管理与住院医疗费结算、报销程序及比例
第五条  学生在参保地因病住院,需先到校医院医保办开具介绍信,持学校介绍信、身份证、学生证、1寸彩色照片1张到安宁区医保局办理住院确认手续,凭区医保局办理的住院确认单和《医保证》才可到定点医院住院。定点医院医保办按照医保规定指教部分押金,出院时只交个人自付部分,统筹支付部分由区医保局按照规定直接划账。
第六条 学生在校实习期间(外地因病住院),需先与带队实习老师汇报情况,由老师通知学校校医院医保办,并向区医疗保险局报告备案,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返校后持学校介绍信、身份证、1寸彩色照片1张到区医保局补办住院确认手续,并将本人住院的全套病例复印件、收费发票、费用清单、急诊证明交区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因病住院
(一)在参保地定点医院住院,需先到区医保局备案,由医保局负责协调定点医院医保办,按照医保规定只交部分押金,出院时请先不要办理结算手续(医保结算方法是只交个人自付部分,统筹支付部分由医保局按照规定直接划账),待开学后持学校介绍信、身份证、学生证、1寸彩色照片1张到区医保局补办住院确认手续,凭区医保局办理的住院确认单和《医保证》到定点医院办理结算手续。
(二)在假期回原籍因病住院,计划住院治疗的可在放假之前提前告知学校医院医保办,如遇急诊可先住院,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待开学后持学校介绍信、身份证、学生证、1寸彩色照片1张到区医保局补办住院确认手续,并持住院医院的全套病例复印件、收费发票、费用清单、原籍证明到区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三)在假期外出(非原籍)因病住院,必须要有医院的急诊证明,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待开学后待开学后持学校介绍信、身份证、学生证、1寸彩色照片1张到区医保局补办住院确认手续,并持住院医院的全套病例复印件、收费发票、费用清单、原籍证明到区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如遇重大疾病或急诊抢救可先住院,三日内到区医保局补办住院确认手续,急诊直接住在三级医院的或因病情需要转往三级医院的,须持医院急诊证明或二级医院转诊单到医保局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不按以上程序办理或不到定点医院的,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持。
第九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起付标准金在住院结算时由个人承担。
(一)参保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但递减不得低于原起付标准的50%。
(二)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承担。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
二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
第十条 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5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年最高补助限额为3.5万元,以上两项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第十一条 在体育锻炼、课外活动发生的非责任人意外伤害,其住院医疗费用,凭所住医院级别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的证明材料,到安宁区医保局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医疗费用。
三、普通门诊费统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安宁区医保局按学校实际参保学生人数,每人每年20元划拨到学校的门诊医疗基金,由财务处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校医院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我校已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实行专专用,结余留作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大学生门诊费统筹基金管理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为校医院。校医院按学校每年实际参保学生每人每年将20元划拨到学生门诊病历本上,学生患病在校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首先从病历本上下账,结余留作下次使用,不足则由学生个人负担,按实际不足费用收取现金,出具票据。
第十五条  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时须带本人病历本,无病历本或病历本已是者就诊按自费处理。
第十六条  大学生病历本由个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涂改、撕扯内页,如发现违反本规定者,除没收病历本外,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费处理。
第十七条  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血友病六中特殊疾病实行长期门诊病管理。
第十八条  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以及本酗酒、吸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美容、矫形等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其他
第十九条  因病休学已缴费并办理了参保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办理退学者,已缴费的,当年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急诊、急救疾病的范围:昏迷、急性大出血性疾病(指大咳血、上消化道出血、子宫功能性大出血、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中毒、严重休克、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及眼外伤、急腹症(已紧急手术为准,集镇和手术是连续过程)、严重呼吸困难(指急性左衰、哮喘持续状态、喉梗塞及器官支气管异物堵塞、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肺栓塞等)、急性心血管疾病(之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肌梗死等)、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危及生命者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门诊急救病种范围。
第二十一条  医保局从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参保学生的医疗费,先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再由商业保险进行二次报销。
第二十三条  校医院为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各项日程事务。负责参保学生的保险证、卡发放,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管理和统筹使用工作,学校财务处负责费用的代收、代缴,学生处和研究生学员协助做好对参保学生的相关医保政策宣传解释及参保学生的登记造册、信息更变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医疗费报销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